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牧区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垃圾箱、保洁车、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等设施。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