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牧区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村容村貌等进行管理、服务、治理和监督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