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引导建立与再生资源相协调的回收利用体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