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