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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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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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