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整治农牧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