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