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农牧区公共厕所,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和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和建设施工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建立厕所管护机制。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