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废弃物与厕所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农牧区公共厕所,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和管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和建设施工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建立厕所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