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村容村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村临街、道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协调一致,保持干净整洁;

(二)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

(四)设计新建农牧区道路,应当综合考虑防洪排水,确保行车、行人安全,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配套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