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9日
- 条文数
- 5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0年9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保证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六)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一)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三)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四)监督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应当监督的其他工作。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依照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市的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对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五)决定组织视察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七)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九)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十)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
(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协调办公室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七)处理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二)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工作;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编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刊物;
(四)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资料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人大工作信息;
(五)征集、整理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负责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催办工作;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工作、人事保卫工作、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八)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五)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建议;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整理上报;
(八)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承担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二)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一)办理常务委员会指导旗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办理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选举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审查建议;
(四)承办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对本级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征集、转办、督办工作,承办联系人民代表、组织人民代表学习、视察的具体工作;
(六)提出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等的调整方案以及决算草案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具体工作;
(八)起草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九)开展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负责人大干部法律、法规学习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答复和请示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
(十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九章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