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