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三)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四)监督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应当监督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