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五)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六)提出会议日程草案;(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