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六)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