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以参加会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