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