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