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对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五)决定组织视察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七)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九)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十)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