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