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建议议程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