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