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撤销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