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