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依照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市的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