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农牧、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农牧民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事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村域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划定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对产业发展、村庄布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进行统筹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划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居住、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对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村容村貌整治规划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重点、时序以及资金来源。
村庄规划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并且公布。
第三章村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促进村庄建设整体发展。
鼓励村庄建设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设备和技术。
(一)地震断裂带;
(二)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
(三)行洪通道、消防通道;
(四)地下输油、输气管道保护范围;
(五)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域;
(七)其他应当避让的区域。
(一)占用耕地
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禁止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在3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牧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牧民每户人口在5人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三)占用荒地
农牧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牧民每户人口在5人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一)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四)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村庄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五)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六)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或者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退伍军人、归国藏胞等无房户,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还协议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四邻协议和房屋用地四至图等有关材料;
(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农牧民在历史文化名村和古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法律、法规对住房建设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农牧民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宅基地建设工程开工前,农牧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未经放线的不得开工。
农牧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经营者以农牧民住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符合所从事行业对房屋的条件要求。
农牧民委托他人建设住宅的,应当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由承建人对安全生产和房屋质量负责。
禁止在村庄主要街道设置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限高架、石墩等障碍物。
第四章村庄管理
(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和生态环境等;
(四)制止违规建设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协助所在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庄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