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