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农牧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
(一)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四)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村庄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五)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六)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或者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退伍军人、归国藏胞等无房户,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