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村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集约节约用地,尊重农牧民意愿,优先使用原有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地,科学合理布局,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鼓励村庄建设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设备和技术。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