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村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集约节约用地,尊重农牧民意愿,优先使用原有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地,科学合理布局,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

鼓励村庄建设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设备和技术。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