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农牧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宅基地建设工程开工前,农牧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未经放线的不得开工。农牧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