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建筑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鼓励农牧民将住房交由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承包队伍或者经过技能培训的施工人员承建。

农牧民委托他人建设住宅的,应当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由承建人对安全生产和房屋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