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批准的宅基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其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宅基地。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