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农牧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二)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还协议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五)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六)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