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村庄建设管理方面,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和生态环境等;(四)制止违规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协助所在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庄管理事务。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