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损坏村庄内文物古迹、古木名树、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损坏邮电、通信、输变电、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