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