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尊重农牧民意愿,充分征求农牧民意见,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规划总平面图和相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村庄规划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并且公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