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尊重农牧民意愿,充分征求农牧民意见,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规划总平面图和相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村庄规划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并且公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