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牧民新建住房应当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实行一户一宅、退旧换新原则;一户已有宅基地的,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前,应当与村委会签订退还原有宅基地协议。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