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农牧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

(一)地震断裂带;

(二)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

(三)行洪通道、消防通道;

(四)地下输油、输气管道保护范围;

(五)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域;

(七)其他应当避让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