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供水条件,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