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庄主要街道设置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限高架、石墩等障碍物的,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