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村庄内需要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