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具有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