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后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护工作,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村庄内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