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