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农牧民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耕地
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禁止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在3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牧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牧民每户人口在5人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三)占用荒地
农牧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牧民每户人口在5人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