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包括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试点等活动。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措施,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做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实施、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的管理以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协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技术瓶颈突破。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在本市产业化应用。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搭建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平台,建立模拟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实际道路测试三级测试体系,提升测试验证能力。
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培育和引进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培育智能网联汽车工业软件特色产品。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初创型企业扩大规模,培育和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落实智能路网建设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的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主体、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类分级向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数据。
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区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并做好与市级平台的对接和安全保障。
第四章创新应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产品发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通行影响等因素,按照全域开放、分批实施的要求,统筹确定和调整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区域、道路,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区人民政府等应当按照市有关部门开放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要求,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具体区域、道路制定实施方案,经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一)个人乘用车出行;
(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客运服务;
(三)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四)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五)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在前款应用场景下开展创新应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及相关领域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应用场景开放计划,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征集、发布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应用场景推广。
创新应用活动主体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提供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安全评估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
(一)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行运营能力;
(二)具备相应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等能力;
(三)经安全评估符合相关要求;
(四)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方案、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确认并依法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后,方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擅自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试点活动,由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按照操作规范监测、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运行;
(二)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根据平台安全监测、智能网联汽车系统提示和道路交通突发情况,采取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等相应处置措施;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主体应当加强安全员和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时,应当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开启车内外自动驾驶模式安全提示;用于载客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通过播放语音等方式进行提示。
乘车人应当认真听取车内安全提示,了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遵守乘车安全规则。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第五章保障措施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通过与企业产学研用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培养符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能培训,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各层次应用型人才。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优化升级智能网联汽车系统软件,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