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对相关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