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应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包括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试点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