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新应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完成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开展安全评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经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可以申请开展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安全评估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