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统筹推动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汇聚、治理、应用的全流程管理机制,通过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入网运行和安全保障服务,支撑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相关管理工作,协同汽车数据处理者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汽车数据安全防护。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主体、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类分级向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数据。
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区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并做好与市级平台的对接和安全保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