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依托产业基金,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