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优化升级智能网联汽车系统软件,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